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