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結婚後兩造共同居住於高雄市,嗣因經商得利移居澳洲,再返臺後即長期定居於被告戶籍地址即高雄縣鳥松鄉鳥松村松埔北巷9之36號4樓,嗣被告於民國91年2月17日前往大陸工作迄今四年餘未歸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在卷為證,堪認兩造夫妻婚後之共同住所地係設於高雄縣鳥松鄉鳥松村松埔北巷9之36號4樓。又原告主張被告長期離家,兩造分居至今,是被告離家之事實發生地亦係在高雄縣,非本院所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允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俊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