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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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孫海 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孫海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孫海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文之章程條文修正,業經該財團法人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相關條文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備查,茲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同意函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孫海文化基金會第九屆第二次及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南投縣政府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府投文推字第0九五00七二五五八0號函文、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件為證,堪信屬實。且章程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必要之處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