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89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煌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煌榮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支票號碼:AA0000000)正本一紙。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