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上訴人皇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1086號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佰參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