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黃萱珮 被告 徐琨硯 被告 陳羿均 (原名 陳浚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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