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 賈國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為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黃為彬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黃為彬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