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