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黛蒙企業有限公司、 唐張罔却 、甲○○、 唐慧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美金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捌角陸分。美金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捌角陸部分,以支付命令聲請時(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視為起訴,當日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為一比三三點七二五,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查詢單一紙在卷可稽,以此折算為新臺幣為陸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故合計前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