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鄭錦至
(另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 劉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一部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上訴人上訴之利益為3,280,00
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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