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 施忠慶 被告 施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4項所載,分別請求塗銷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1,512元【計算式:本件145-3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25,817元/㎡×36㎡+本件2-1號房屋課稅現值172,100元=4,701,512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扣除原告已繳2,430元,尚應補繳45,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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