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周瑜珊 法定代理人 周寶來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恒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