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文平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酒醉駕車致重傷罪、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5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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