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3月前某日至86年9月底某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號(偵查案號: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34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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