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5
8、12433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雖不予減刑,惟受刑人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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