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646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0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