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0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31日止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00號(本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5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93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但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