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7日起至95年6月21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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