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97號聲請人 黃惟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珈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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