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間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查岱龍 ,嗣變更為 陳元皓 ,已據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