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淑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淑美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淑美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計刑期共計2年,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07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新北│106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5月│106年3月31日│││地院│緝字第2號││││├─┼──┼──────┼──┼──────┼───────┤│2│新北│106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10月│106年3月31日│││地院│緝字第2號││││├─┼──┼──────┼──┼──────┼───────┤│3│桃園│109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8月│109年5月25日│││地院│字第237號││││├─┼──┼──────┼──┼──────┼───────┤│4│桃園│109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4月│109年5月25日│││地院│字第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