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乙○○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四項關於「衡情本案被繼承人扣除喪葬費用後尚遺有積極遺產新臺幣506,7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衡情本案被繼承人扣除喪葬費用後尚遺有積極遺產新臺幣409,293元」。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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