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謝綉娟
蕭靖燁 蕭靖純 被告 郭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2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