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翰 、 陳志明 、 許秋琳 、臺中市私立普霖斯頓幼兒園即 黃啟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計算式:30萬元+30萬元+30萬元=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