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簡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丁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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