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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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黃羽瑈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建元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建元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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