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劉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清 、 李進財 、 盧忠益 、 李濰萌 、 鄧萬壽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2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