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中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2.4.1│91.9.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7283號│91年度偵字第605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4號│94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0│94.4.2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4號│94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9│94.4.28│├─┴──────┼────────────┼────────────┤││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5883號│94年度執字第1803號│││(臺中地檢94執更2350號)│(臺中地檢94執助78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6.8│93.5.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連偵字第1130號│94年度偵字第197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沙簡字第489號│95年度中簡字第427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6│95.3.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沙簡字第489號│95年度中簡字第4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29│95.4.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495號│95年度執字第4127號│││(臺中地檢94執更235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3.6.8│94.1.27及94.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720號│94年度偵字第35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427號│95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期│95.3.22│95.4.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427號│95年度上易字第2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4.14│95.4.11│├─┴──────┼───────────┼─────────────┤││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127號│95年度執保字第42號││││(臺中地檢95執保助乙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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