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漢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文 原告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鴻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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