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莊智超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即 陳清 .
  相 對 人 己○○(即陳清.
  相 對 人 丙○○(即陳清.
  相 對 人 戊○○(即陳清.
  兼上二人共
  同代理人
  相 對 人 庚○○(即陳清.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9時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五人就其公同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732
  及732-1地號土地與同段446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
  縣○○鄉○○街○○巷○○弄○○號),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
  第一三0二七二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拍定後經分配所餘價金
  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同意分割,並由相對
  人等五人依每人各五分之一之比例分割。
二、相對人丙○○就其分割後所得之款項同意由聲請人代為受領
  。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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