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莊智超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即 陳清 .
相 對 人 己○○(即陳清.
相 對 人 丙○○(即陳清.
相 對 人 戊○○(即陳清.
兼上二人共
同代理人
相 對 人 庚○○(即陳清.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9時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五人就其公同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732
及732-1地號土地與同段446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
縣○○鄉○○街○○巷○○弄○○號),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
第一三0二七二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拍定後經分配所餘價金
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同意分割,並由相對
人等五人依每人各五分之一之比例分割。
二、相對人丙○○就其分割後所得之款項同意由聲請人代為受領
。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