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