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還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交還財物或給付相當於財物
同值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
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