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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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易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