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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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傑(原名:楊泰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