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6號原告 吳美月 原告 吳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廖秋蓉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翁松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9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4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兒子之保姆,於照顧上有過失導致其子死亡,而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侵權行為地即為被告上開住處。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依被告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所在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