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非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原告非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茂森被告市中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廖啟東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