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1號聲請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華螢珍 、 張素菊 及 林紫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下者,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素菊、林紫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