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89號聲請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82389、CH674702)2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到期日民國105年7月2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