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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