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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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王名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5,648元。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民事裁定,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09號廢棄,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64,521元,則本件即應以該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64,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14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5,648元,尚欠新台幣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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