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137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6,380元之文件(如經兩造簽章同意之保全服務契約書、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應補正經兩造簽章同意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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