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訴訟代理人 桂碧琪 被告 李天生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葉幸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206號),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