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告 劉徐發 被告 梁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系爭執行事件原告聲明異議之標的物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8,200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