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福全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33號、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捌柒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福全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29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3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88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淨重0.789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88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