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45號聲請人 詹黃滿妹
詹招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鄧富瓏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