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35號抗告人即被告 盧清南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盧清南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為羈押裁定,並於同日將押票送達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附卷之押票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九、三0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並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算;又被告之抗告未經監所長官,而逕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該監所係在新北市,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則計至同年四月二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一0一年四月四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