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26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秋鳳選任辯護人方興中律師
洪志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秋鳳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秋鳳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係屬顯然之誤寫,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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