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奕士
蕭 陳慧美 蕭毓芳 蕭茹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株式會社東和銀行間撤銷無償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54,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