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聲請人孫元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陳政熙 律師被告 孫大程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