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賴勇志

           住○○○○○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尤素貞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上揭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中正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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